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8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城市腾鳌镇中街。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603652497M,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宇,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
本院在执行海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沿海绿色家园发展(鞍山)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