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1455号
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皇山路666号8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庆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朐金华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南环路3125号西区18/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伟,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
负责人:潘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领袖豪庭5号楼。
法定代表人:亓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爽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金华伟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陈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