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995号
申请人: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皇山路**奥德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Q6BJBXR。
法定代表人:朱庆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6×××ד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或价值35000元的财产、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9×××ד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或价值1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51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6×××ד解
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或价值3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9×××ד东
风”牌中型厢式货车或价值16000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申请人临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