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冠一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20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冠一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520772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鸿德秀水雅苑1C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019501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冠一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临沂市冠一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20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37×××6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12469.54元),冻结了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1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4344.54元)。2020年3月10日,临沂市冠一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北支行账户37×××60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1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