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影佳映(新沂)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474号
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婧,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影佳映(新沂)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兰。
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公司)与新影佳映(新沂)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佳映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百事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新影佳映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百事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包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