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100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婕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法定代表人:银露。
被执行人:银露,女,1985年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关于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婕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8)粤0106民初1783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被告广州婕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号日前向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6000元(收款账号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1×××01,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二、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依法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银露人民币17866.oo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000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