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6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009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勇超
审判员蒙瑞
审判员金妍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