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5民初56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进金,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廖福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应建秀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