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路桥集团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5民初56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进金,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廖福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应建秀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