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路桥集团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27民初1923号
原告:***,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遂川县。
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住遂川县。
被告: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某,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村主任。
原告***诉***、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江镇政府)、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良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泉江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某,良头村委员会村主任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和工资款63000元和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6300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以该款计算的利息;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三明公司通过竞标承包了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工程造价3953258元,并在2015年4月25日与被告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民委员会系该工程实际建设业主。后来被告三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将该工程挡土墙工程和浇混凝土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工程。经过双方结算,扣除已付的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挡土墙工程款和浇混凝土工资合计6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都未支付,仅在2018年9月1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利息按一分计算,在2019年2月2日前全部付清,如未付清导致诉讼,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承诺付款的日期到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收,但被告***仍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其是欠了原告的钱,但欠条是在其与三明公司未结算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其与三明公司现在也没有进行结算。
被告三明公司辩称,2017年元月份其公司已经支付了13万元,原告具体做了多少工程其公司不知道。
被告泉江镇政府辩称,1、其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其是将工程发包给了三明公司,三明公司又转包给了***,再由***将本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具备主体资格;2、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发包人只负责将该项目立项到位所得专项资金金额支付给项目所属行政两头村委会,良头村委会负责筹措包括专项拨入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内的全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工程款由良头村委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以其不应承担给付义务;3、其已将工程款建设专项资金288.2万元全部拨付给了良头村委会。
被告良头村委会答辩意见与泉江镇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各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三明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再分包给同样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了工程,被告***以个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依法应偿付拖欠工程款。被告三明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泉江镇政府作为工程发包人,良头村委会作为实际建设业主,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诉讼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被告三明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被告遂川县泉江镇良头村民委员会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仁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