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10411号
原告: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丽荣路1号昌毅工业厂区2栋十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JW99D。
法定代表人:黎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工学院,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南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68753739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3元,由深圳市国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灵觉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国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