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4民初17852号
原告: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银银、顾超群。
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口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史玉宝。
上列当事人间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银银、顾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予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山西省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联合主办协议》的第四、第五、第六笔款项合计300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了《山西省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联合主办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原告与被告作为“太行深处有人家—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项目的联合主办方。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被告均已验收确认并向原告出具了全部阶段的成果确认函。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第一、二、三笔款项,共计300万元。而根据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三笔款项,即第四、五、六笔款项共计300万元,截止本诉状提交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根据协议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或乙方未能完成大赛执行,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未按时支付协议约定款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60万元。原告遂涉诉。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山西省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联合主办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项目成果确认函,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被告提供了项目全部工作内容,且被告对项目进行了验收确认的事实;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按阶段支付了第一、二、三笔款项共300万元,但原告未收到第四、五、六、笔款的事实;
4、催款函及面单、电子存根、签收底单,证明原告联系被告,催讨第四笔合同款事宜,且被告已经签收该催款函。
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1、2019年6月17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山西省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联合主办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按照阳泉市政府与上海景域驴妈妈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太行深处有人家—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本合作协议。大赛项目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阳泉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主要工作内容为大赛规则(1套,包含赛制规则制定和参赛作品要求)、大赛策划(1套,包含大赛主题、大赛主形象画面设计和大赛执行建议)、大赛新闻发布会执行服务(包含场地、场地氛围、2位行业内嘉宾拟邀请、线下发布会)、乡村旅游创意大赛组织执行(包含参赛团队邀请,参赛团队匹配、方案征集、方案网络评选、线下招商路演)、大赛发布颁奖会执行服务(包含场地、场地氛围、2位行业内嘉宾拟邀请、线下颁奖会)、大赛活动传播(传播策略1套、话题炒作、新闻稿件、媒体报道,最终覆盖600万-800万人群)。甲方向乙方提供大赛项目费用资金共计600万元,用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策划执行等工作内容(乙方项目组成员在阳泉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市内交通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笔付款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提供乙方大赛项目资金60万元,乙方在收全甲方的第一笔付款后的2个工作周内,乙方完成大赛的执行费用明细表,并启动项目筹备;第二笔付款6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执行费用明细表提交,甲方应在三日内完成书面确认,并按照执行费用明细表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10%,在收全甲方的第二笔付款后2个工作周内,乙方完成大赛项目执行筹备工作;第三笔付款18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执行排期汇报,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30%,在收全甲方的第三笔付款并收到甲方书面确认的大赛执行排期后,乙方启动媒体邀请、嘉宾邀请、参赛团队邀请、场地遴选、物料准备、赛制发布,完成大赛项目新闻发布会执行;第四笔付款180万:乙方完成大赛新闻发布会执行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资金总额的30%,在收全甲方的第四笔付款后的7个工作周内,乙方进行参赛团队的考察对接和任务分配,并完成项目参赛方案的征集和网络评选工作;第五笔付款9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创意方案的征集和评选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15%,在收全甲方的第五笔付款后,乙方进行活动场地遴选、嘉宾邀请、意向投资团队邀请、媒体邀请并完成大赛评选结果发布颁奖、招商路演活动执行工作;第六笔付款30万元:乙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5%。甲方作为项目付款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大赛项目费用(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甲方需及时传真付款底单给乙方)。逾期超过3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或乙方未能完成大赛执行,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双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2、2019年7月10日、同年8月1日、同年8月30日、2020年1月5日及1月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五份阶段承诺方案出具确认函,被告对《大赛执行费用明细表》、《大赛执行排期表》、《大赛新闻发布会》、《大赛创意方案征集和网络评选工作》、《大赛颁奖典礼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成果方案一一予以了确认。
3、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60万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60万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20万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付款6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经被告确认原告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被告也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服务费被告理应向原告给付,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00万元的诉请存在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60万元违约金,本院亦认为存在合同依据。从被告出具的2020年1月7日的阶段成果确认函显示,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完成了《大赛颁奖典礼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截止本案判决已一年有余,被告尚拖欠原告300万元费用未付,显然存在违约行为,但鉴于原告未提交任何其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据,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为45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款300万元;
二、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4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484元,由被告负担34,1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