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阳泉市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3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
上诉人阳泉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阳泉广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星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7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泉广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被上诉人星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培、于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泉广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星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未向阳泉广电送达开庭通知、起诉状等文书材料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0日对本案缺席审理。2021年1月4日,阳泉广电得知本案诉讼后,委托律师前往一审法院陈述案情,一审法院拒绝听取阳泉广电的答辩意见并当庭作出宣判,损害了阳泉广电的合法权益。(二)阳泉广电不应向星擎公司支付案涉服务费用及违约金。1.星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约定项目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但星擎公司严重逾期,导致项目于2019年12月25日才完成;星擎公司未依约提供阳泉文化旅游品牌形象策划以及阳泉文化旅游品牌宣传片脚本策划等成果;项目存在部分阶段性成果缺失问题,获奖作品质量、活动以及宣传推介方面效果均不符星擎公司的承诺标准,综合评估效果不符项目要求;项目举办过程中,星擎公司未能招募参赛团队和投资人团队,获奖村落未能实现招商引资。2.服务费用未达到给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在星擎公司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应当申请阳泉广电对服务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方达到合同服务费的付款条件。阳泉广电虽对星擎公司服务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但双方就服务质量问题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星擎公司向阳泉广电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依照尊重事实和保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应当在查明星擎公司的服务质量,并对服务费金额进行审计后才能判令付款。综上,阳泉广电未向星擎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违约,且星擎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星擎公司辩称,不同意阳泉广电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星擎公司不存在逾期履约行为。案涉项目之所以于2019年12月25日才完成,是由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阶段活动的执行时间共同进行了调整。阳泉广电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验收并予以确认,未对项目完成时间提出异议。在阳泉广电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星擎公司仍然完成了项目所有阶段的工作。2.星擎公司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阳泉广电共在5份确认函上签章,对星擎公司提供的全部工作成果予以确认,从未提出工作质量不符合同约定、工作成果缺失等异议。3.审计不是案涉服务费的给付条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阳泉广电提出的审计要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星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阳泉广电支付《山西省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联合主办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第四笔、第五笔、第六笔款项合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阳泉广电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7日,甲方(阳泉广电)与乙方(星擎公司)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双方按照阳泉市政府与上海景域驴妈妈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太行深处有人家—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本合作协议。大赛项目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阳泉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主要工作内容为大赛规则(1套,包含赛制规则制定和参赛作品要求)、大赛策划(1套,包含大赛主题、大赛主形象画面设计和大赛执行建议)、大赛新闻发布会执行服务(包含场地、场地氛围、2位行业内嘉宾拟邀请、线下发布会)、乡村旅游创意大赛组织执行(包含参赛团队邀请,参赛团队匹配、方案征集、方案网络评选、线下招商路演)、大赛发布颁奖会执行服务(包含场地、场地氛围、2位行业内嘉宾拟邀请、线下颁奖会)、大赛活动传播(传播策略1套、话题炒作、新闻稿件、媒体报道,最终覆盖600万-800万人群)。甲方向乙方提供大赛项目费用资金共计600万元,用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策划执行等工作内容(乙方项目组成员在阳泉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市内交通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笔付款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提供乙方大赛项目资金60万元,乙方在收全甲方的第一笔付款后的2个工作周内,完成大赛的执行费用明细表,并启动项目筹备;第二笔付款6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执行费用明细表提交,甲方应在三日内完成书面确认,并按照执行费用明细表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10%,在收全甲方的第二笔付款后2个工作周内,乙方完成大赛项目执行筹备工作;第三笔付款18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执行排期汇报,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30%,在收全甲方的第三笔付款并收到甲方书面确认的大赛执行排期后,乙方启动媒体邀请、嘉宾邀请、参赛团队邀请、场地遴选、物料准备、赛制发布,完成大赛项目新闻发布会执行;第四笔付款18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新闻发布会执行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资金总额的30%,在收全甲方的第四笔付款后的7个工作周内,乙方进行参赛团队的考察对接和任务分配,并完成项目参赛方案的征集和网络评选工作;第五笔付款90万元:乙方完成大赛创意方案的征集和评选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15%,在收全甲方的第五笔付款后,乙方进行活动场地遴选、嘉宾邀请、意向投资团队邀请、媒体邀请并完成大赛评选结果发布颁奖、招商路演活动执行工作;第六笔付款30万元:乙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大赛项目费用资金总额的5%。甲方作为项目付款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大赛项目费用(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甲方需及时传真付款底单给乙方)。逾期超过3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或乙方未能完成大赛执行,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双方另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2019年7月10日、同年8月1日、同年8月30日、2020年1月5日及1月7日,阳泉广电分别就星擎公司五份阶段成果方案出具确认函,对《大赛执行费用明细表》《大赛执行排期表》《大赛新闻发布会》《大赛创意方案征集和网络评选工作》《大赛颁奖典礼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成果方案一一予以确认。
2019年7月22日,阳泉广电向星擎公司付款60万元;2019年10月15日,阳泉广电向星擎公司付款60万元;2019年12月13日,阳泉广电向星擎公司付款120万元;2019年12月20日,阳泉广电向星擎公司付款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阳泉广电与星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阳泉广电确认星擎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也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服务费阳泉广电理应向星擎公司给付。星擎公司关于阳泉广电支付服务费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与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星擎公司主张的6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亦认为存在合同依据。阳泉广电出具的2020年1月7日的阶段成果确认函显示,星擎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完成了《大赛颁奖典礼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截至一审判决时已一年有余,阳泉广电尚拖欠星擎公司300万元费用未付,显然存在违约行为,但鉴于星擎公司未提交任何其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阳泉广电的过错程度以及星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为45万元。阳泉广电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阳泉广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星擎公司服务款300万元;二、阳泉广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星擎公司违约金45万元;三、驳回星擎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阳泉广电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星擎公司负担1,484元,由阳泉广电负担34,116元。
二审庭审中,阳泉广电提供阳泉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阳政函(2021)42号《关于乡村旅游创意大赛协议执行情况说明的函》一份,用以证明:1.案涉项目系阳泉广电受阳泉市人民政府委托与星擎公司联合主办。2.阳泉市人民政府与星擎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具体执行和工作成果进行了协商,星擎公司就案涉项目预期效果作出了口头承诺。但经阳泉市人民政府评估考核,案涉项目存在严重逾期、部分项目成果未交付、不符合承诺标准、未能实现招商引资等问题。
星擎公司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案涉项目的完成时间是双方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共同进行调整的,并非由于星擎公司逾期履约。2.在履约过程中,应阳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星擎公司将阳泉文化旅游品牌宣传片脚本策划更换为视觉效果设计策划予以提交。3.阳泉广电已在五份确认函上签章,对星擎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予以确认,从未对成果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旅游创意大赛协议执行情况说明的函》的落款时间,该份函件形成于本案二审阶段,所载内容并不能否定阳泉广电已对案涉项目成果出具确认函作出认可的事实,不能达到阳泉广电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1月7日,星擎公司出具的《阳泉乡村旅游创意大赛阶段成果方案确认函》(以下简称《成果确认函》)载明:“本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完成了《2019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项目合同中的《大赛颁奖典礼及合同约定所有工作》阶段工作,包括嘉宾媒体邀请、意向投资团队邀请、大赛评选结果发布颁奖、招商路演。请贵单位在本成果签收函下方‘成果主体内容认可’处确认盖章;如有异议,请在收到确认函后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事项并回函;如贵单位收到本成果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既未盖章确认也未回函说明原因和具体事项的,将视作贵单位已确认并认可成果。”阳泉广电在该份函件下方“成果主体内容认可”处予以签章。
星擎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之后,一审法院向阳泉广电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快递面单记载的收件人为李岳峰(阳泉广电工作人员,亦是案涉合同中阳泉广电一方的负责人),寄送地址为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路口广电大厦。该邮件于2020年9月2日签收。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进行开庭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宣判。阳泉广电系于宣判当日至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阳泉广电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本案中,阳泉广电与星擎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案涉项目阳泉市首届乡村旅游创意大赛于2019年12月25日举办完成后,阳泉广电于2020年1月7日在星擎公司出具的《成果确认函》上签章,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成果予以确认,并对星擎公司的全部履约行为没有异议。作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一方的星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阳泉广电提出合同剩余价款的付款请求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赔偿主张。阳泉广电在星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催讨余款后才提出逾期履约、项目效果不符合同要求等异议,与阳泉广电此前作出的确认行为明显相悖,且缺乏合理解释和充分理据,本院对其上述异议不予采信。阳泉广电以星擎公司履约行为不符合同约定作为其不承担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有关阳泉广电对一审程序所提出的异议。本院经查,一审法院对阳泉广电进行合法传唤后,阳泉广电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认定阳泉广电系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并无不当,本院对阳泉广电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阳泉广电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上诉人阳泉市广播电视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蓓蓓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亚文
书 记 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