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

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清申17号

申请人: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瑞晶国际商务中心3405室。

法定代表人:钟敏莉。

委托代理人:颜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218号2018室。

法定代表人:葛维华。

2020年8月,申请人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元公司)以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中环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江工商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陈俊和叶燕红,法定代表人为葛维华。2018年6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为由,吊销中环公司营业执照。

另查明,2015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中环公司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息和律师费等费用。2019年11月21日,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洪元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于解散。中环公司于2018年6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解散原因已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本案中,中环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至今未组成清算组。洪元公司要求对中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