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水路279号金龙大厦904室,组织机构代码09203675-5。
法定代表人雷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20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7805-3。
法定代表人葛维华。
被执行人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衡桥社区(原三江塑料制品厂1009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5173-9。
法定代表人杜有忠。
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680000元及其他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淘宝帐户信息及杭州市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在杭州市也无不动产信息。
3、本院于2017年3月4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
4、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维华以拒不申报予以司法拘留15日。
5、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680000元及其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928元、执行费70853元,合计888743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润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