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602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笕桥路1号1幢225室,组织机构代码:7936777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20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780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之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2号33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454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伊凡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楼501室-1,组织机构代码:7450850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莲花港2幢2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4510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横桥社区(原三江塑料制品厂1009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517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之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凡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3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斯沃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之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凡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