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16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2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周浦乡下杨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3538485.32元,执行费人民币80938.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7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7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轮候查封***名下浙K×××××的车辆,轮候查封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无电子商务及少量银行存款(无益处置)。
3、于2019年3月10日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区新桥镇××号的房产,执行到部分执行款10211961.51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单元××室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进行参与分配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杭州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326523.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