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2442-1号
原告: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家桥。
法定代表人:祝百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2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横桥社区(原三江塑料制品厂10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1。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环噪声控制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600元,由原告杭州龙井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