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

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01自编**,组织机构代码585675168。
法定代表人:任永杰
委托代理人:余红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华夫,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构代码793714969。
法定代表人:薛爱华。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杜会玲,均系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迈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帆软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帆软公司系帆软FineReport报表软件V5.2及其系列版本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完全系帆软公司自主开发,自上市销售以来受到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近期,帆软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思迈特公司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向用户提供和销售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SmartBI)软件产品。其中80%以上内容直接抄袭了帆软公司的上述软件。帆软公司认为思迈特公司抄袭帆软公司的软件并将该软件改头换面后通过网络等途径提供或销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帆软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思迈特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向他人提供或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2.思迈特公司赔偿帆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帆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2000元。
思迈特公司辩称:1.思迈特公司销售的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Smartbi是在BI.Office软件基础上后续研发而来,该软件的功能、界面风格、文档、代码都与BI.Office软件相同,研发人员从未接触过帆软公司所称的FineReport报表软件的源程序,更没有复制该软件;2.思迈特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取得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后,在原BI.Office软件基础上后续研发Smartbi软件,软件来源合法,未侵犯帆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3.被控侵权软件Smartbi已于2012年3月28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Smartbi软件包括统一服务平台、灵活查询、多维分析、复杂报表等30多项功能,FineReportV5.2软件是一个仅有报表功能的软件,与Smartbi软件业务报表功能中的复杂报表部分属于同类功能软件,这两种软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软件产品。因此,思迈特公司并未抄袭帆软公司的软件,没有侵犯帆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帆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7639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登记号2007SR10400,软件名称帆软FineReport报表软件[简称:FineReport]V5.2(以下简称帆软软件5.2版),著作权人帆软公司。2010年5月1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21159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软件名称帆软FineReport报表软件[简称:FineReport]V6.5(以下简称帆软软件6.5版),著作权人帆软公司。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0SR023322。帆软公司提供采购合同两份,合同分别显示2012年8月22日、2013年1月31日,帆软公司分别向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帆软软件V7.0版,销售价格分别为380000元、555000元。思迈特公司对上述合同不予确认。
2013年10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作(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3119号公证书,称2013年9月29日,帆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一然使用该处电脑及服务器连接互联网,进入QQ邮箱登陆网页,进入收件箱后分别点击打开其中发件人为xio×××@smartbi.com.cn,名为“xionghaixia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Smartbi简介(for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9月2日”“xionghaixia答复:回复: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Smartbi简介(for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9月2日”“xionghaixia答复: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Smartbi简介(for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9月16日”的邮件,通过直接点击邮件附件或点击邮件提供的链接进入百度云盘下载并保存以下文件:“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简介.pdf”“附件1:Smartbi产品报价单.pdf”“日期_客户名称_试用版申请表.xlsx”“Smartbi_2.5_release”“20130913_Smartbi报价单—江苏交通设计研究院.pdf”。
帆软公司代理人又通过浏览器进入www.smartbi.com.cn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主页,点击页面中“关于我们”后再点击页面左侧“联系我们”和“企业新闻”,网页左上角显示“SMARTBI?思迈特软件”字样,网页显示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及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信息。通过浏览器进入www.miitbeian.gov.cn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查询www.smartbi.com.cn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思迈特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1104361号1。思迈特公司对于其提供并销售Smartbi软件(以下简称思迈特软件)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当庭查看比对,帆软公司及思迈特公司一致确认思迈特软件中的业务报表模块下的复杂报表部分的源代码的80%与帆软软件5.2版的源代码相同。
另查明,2012年1月1日,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融通公司)出具《BI.Office软件产品代理授权书》,声明正式授权思迈特公司为其合法代理销售商,授权思迈特公司销售BI.Office系列软件,并在自主产品中OEM其公司的BI.Office软件,对使用BI.Office产品的客户提供产品维护、升级、定制开发服务。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3日,东南融通公司(甲方)与思迈特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及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在乙方自主产品中嵌入甲方产品,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销售。并约定乙方可基于产品源代码对产品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的成果归属乙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软件使用费用等内容。
思迈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等。2012年3月28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39186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软件名称金仓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KingbaseSmartbi】V2.0,著作权人思迈特公司,登记号2012SR023829。思迈特公司当庭确认思迈特软件系基于东南融通BI.OfficeV6.0产品发展演绎,比BI.OfficeV6.0软件增加移动终端展现、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等新功能。
帆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500元及交通费,并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由帆软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软件光盘,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思迈特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服务及授权合作协议》《授权书》、软件对比说明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帆软公司就帆软软件5.2版及帆软软件6.5版提供了软著登字第076395、021159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思迈特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帆软公司系帆软软件5.2版及帆软软件6.5版的著作权人,就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3119号公证书所载及思迈特公司的当庭自认,思迈特公司对外提供并销售思迈特软件。经双方当庭确认,思迈特软件中的业务报表模块下的复杂报表部分的源代码的80%与帆软软件5.2版的源代码相同。原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思迈特公司未经帆软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帆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帆软软件5.2版的源代码编译并销售思迈特软件用于自行销售,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帆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思迈特公司辩称思迈特软件系其根据协议在东南融通公司提供的BI.OfficeV6.0软件基础上后续研发形成的,其中被控侵权部分是BI.Office软件已经具有的内容,即使被控侵权行为成立,该行为由东南融通公司实施。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思迈特公司对于BI.Office软件是否包含侵权内容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即使思迈特软件中的被控侵权部分确实由BI.Office软件直接提供,思迈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思迈特软件,应当对于该软件是否包含侵权内容承担全部的责任。至于其使用的侵权内容是否由他人提供,并不影响其本身侵权事实的成立,思迈特公司与东南融通公司之间的协议对于该协议以外的帆软公司也没有约束力。故对于思迈特公司的这一辩称不予采纳。
思迈特公司另辩称思迈特软件为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帆软软件为报表工具软件,两者存在巨大区别。思迈特软件包括了统一服务平台、灵活查询、多维分析、业务报表等多种功能模块,其中被控侵权内容仅为业务报表模块下的复杂报表部分,仅占整个思迈特软件3%的内容。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帆软软件与思迈特软件均属于报表工具软件,但软件功能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思迈特公司未经帆软公司许可,在研发思迈特软件的过程中使用了与帆软软件5.2版的源代码大部分相同的软件,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帆软软件5.2版的著作权。至于其使用的侵权软件在整个思迈特软件内容中所占的比例,并非考量其是否侵权的因素,思迈特公司的侵权责任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
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帆软软件是一款集数据展示(报表)和数据录入(表单)功能于一体的报表工具,围绕报表的设计、显示、操作、访问、管理、维护等方面的需求包括了数据支持与整合、远程设计、聚合报表等多项功能,思迈特软件系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在报表基础上包括监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监控分析关键指标、业务目标等功能,并具有统一服务平台。帆软软件与思迈特软件均属于报表工具软件,但软件功能存在一定差异。帆软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思迈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思迈特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原审法院根据思迈特公司的规模及销售情况,结合思迈特软件和帆软软件5.2版的软件性质、内容及销售价格,酌定帆软公司的经济损失。关于帆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及交通费用,根据帆软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结合帆软公司确有律师出席庭审及质证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帆软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帆软公司要求思迈特公司在门户网站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思迈特公司使用帆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编译帆软软件5.2版并对外销售,该行为主要影响了帆软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导致帆软公司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对于帆软公司的人身权利未造成明显损害,故对于帆软公司要求思迈特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向他人提供或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二、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5000元;三、驳回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南京帆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7495元,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
思迈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所查事实不清。1.思迈特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取得了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在原BI.Office的基础上研发Smartbi软件,并且思迈特公司支付了产品使用费。2.思迈特公司提交了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我方使用的BI.Office软件光盘,证明涉嫌侵权的软件是来源于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对此部分事实未查明。3.思迈特公司在BI.Office软件的基础上自主研发了Smartbi系统软件,有Smartbi2.0和Smartbi3.0等多个产品,本案所涉嫌侵权额软件产品是Smartbi2.0业务报表模块中的复杂报表功能,原审法院对于该部分事实并未查明。二、原审法院判定思迈特公司侵权适用法律错误。1.思迈特公司是在东南融通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委托服务及授权合作协议》,思迈特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思迈特公司有证据证明帆软公司主张侵权的两个文档是直接复制原BI.Office文档,假设这两个文档侵权也是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引用了帆软公司的文档,帆软公司应当向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站侵权赔偿。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带来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思迈特公司同意删除软件中与帆软公司相同的部分。2.思迈特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BI.Office软件,Smartbi2.0软件是原BI.Office软件的复制品及研发品,涉案作品来源合法,思迈特公司主观无过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发发行的软件是否是侵权的复制品,因此思迈特公司为无过错善意第三人,不应承担帆软公司主张的侵权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思迈特公司能够证明自己的软件是复制品,并且有合法的来源,因此,思迈特公司并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思迈特公司名下Smartbi2.0和Smartbi3.0两款软件都拥有著作权证书,本案涉嫌侵权的是Smartbi2.0中业务报表模块中的复杂报表部分源代码,即使是侵权也应该是Smartbi2.0软件中的复杂报表部分侵权,原审法院并未作出明确的认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帆软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帆软公司负担所有诉讼费。
帆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思迈特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光盘两张,一张为源代码,一张为运行文件,拟证明是东南融通公司向思迈特公司提供BI.Office源代码,授权思迈特公司使用。思迈特松鼠KingbaseSmartbiV2.0中关于业务报表模块中的复杂报表功能与东南融通BI.Office软件相同,思迈特公司软件来源合法,系合法使用。2.思迈特公司著作权登记证书,共12份,拟证明思迈特公司有多项软件著作权,争议涉及的软件是金仓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KingbaseSmartbi】V2.0,而不是思迈特所有软件。帆软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思迈特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未向帆软公司提供副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两张光盘并不能达到思迈特公司的证明目的,即使思迈特公司是在两张光盘的基础上进行研发,对本案中判定思迈特公司侵权并无影响,该两份软件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本案诉争的软件系思迈特公司在网络中销售的软件,其他软件与本案无关。
二审期间,帆软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是下列12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1)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SmartBI]V1.0(登记号:2012SR016292);
(2)思迈特移动终端数据分析软件[简称:SmartBIMobile]V1.0(登记号:2012SR016170);
(3)金仓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KingbaseSmartbi]V2.0(登记号:2012SR023829);
(4)思迈特商业智能门户软件[简称:SmartbiPortal]V2.0(登记号:2012SR130952);
(5)思迈特商业智能调度管理软件[简称:SmartbiAgent]V2.0(登记号:2012SR130181);
(6)思迈特数据整合软件[简称:SmartbiETL]V2.0(登记号:2013SR123619);
(7)思迈特业务流程管理软件[简称:SmartbiBPM]V2.0(登记号:2013SR123451);
(8)思迈特工作流管理软件[简称:SmartbiWorkflow]V2.0(登记号:2013SR123623);
(9)思迈特内容管理软件[简称:SmartbiCMS]V2.0(登记号:2013SR123628);
(10)思迈特元数据管理软件[简称:SmartbiMetadata]V2.0(登记号:2013SR123256);
(11)思迈特商业智能数据分析软件[简称:SmartBI]V3.0(登记号:2014SR012627);
(12)思迈特高校教育教学状态与质量数据库分析软件V2.0(登记号:2015SR058447)。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结合案件事实,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控侵权Smartbi软件是否侵害帆软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
思迈特公司上诉称其取得了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并在原BI.OfficeV6.0的基础上研发了Smartbi软件,并支付产品使用费,而涉嫌侵权软件来源于东南融通(中国)系统工程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思迈特公司对外提供并销售Smartbi软件,作为销售者思迈特公司应当对其销售的软件中是否包含侵权内容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使用的侵权内容是否由他人提供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思迈特公司上诉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思迈特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并且证明自己的软件是复制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因此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涉案侵权软件为Smartbi软件,而非BI.OfficeV6.0软件。思迈特公司是涉案侵权软件Smartbi软件的著作权人。因此,在本案中思迈特公司不属于涉案软件的复制品持有者、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或是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作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思迈特公司应当对涉案软件构成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所指的涉案侵权软件是指思迈特软件中业务报表模块下的复杂报表部分源代码与帆软软件5.2版源代码大部分相同的软件。
综上所述,思迈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广州思迈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海华
审判员  刘 宏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