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宏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长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847号 原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善山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新宝塔社区印象东城2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减半),由原告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