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3767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愧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罗小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6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46972.31元(包含执行申请费21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阿军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