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1966号
申请人: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槐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
被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等额资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名下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元,由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