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因诉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与湖南省湘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达成(2011)衡证内字第1139号公证书附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应属无效。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衡南县人民政府确认***系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2、要求衡南县人民法院确认***系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3、要求衡南县人民法院确认周继红享有的国资企业退休职工待遇遭湖南省湘南物流有限公司蓄意剥夺构成拒不支付;4、要求衡阳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一块承担原告作为军转干部而拥有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待遇7,100元。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诉求和第四项诉求均不是向该院提出主张,该院不宜处理。***的第二、三项诉求意在要求确认***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起诉人***在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起诉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而径直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退休之后的相关退休工人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2011年5月19日其与湖南省湘南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11)湘衡证内字第1139号《公证书》,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系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并享有国资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彭清明
审 判 员 贺清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丽斌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