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5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怡,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盈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差额1000元;二、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46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盈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由于盈世公司对于***在一审中提交的反映本案争议情况及***投诉情况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来信来访登记表》关于盈世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不予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该中心对该表记载3个的时间、加盖公章、底部添加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予以说明。该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函复》称:1、案件处理经过及其中的3个时间,投诉人***于2016年3月9日来访我中心投诉,并填写《劳动争议来信来访登记表》表格后交回我中心,我中心前台工作人员接收投诉资料并告知投诉人15天调解期和调解不成转交劳动仲裁等相关程序。2016年3月11日我中心调解工作人员廖某某联系投诉表填写的被投诉公司负责人陈磊华,陈磊华表示公司并没有解雇投诉人,只是投诉人和公司在工作上发生了些矛盾,公司愿意与投诉人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随后我中心将公司的意思电话转告投诉人并建议投诉人回公司内部协商劳动关系存续等事宜。2016年3月14日,被投诉公司电话称由于投诉人旷工4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雇处理;2、表格中“处理意见”及表下添加的内容是我中心工作人员廖某某填写的,其余内容是投诉人填写;3、由于我中心负责案件的基层调解工作,案件调解不成需要转案或仲裁通常会写明处理简单结果并加盖中心公章;4、投诉人***在转案时会将案件资料(上述我中心加盖印章的《劳动争议来信来访登记表》)经其本人签收后拿到劳动仲裁立案部门。
盈世公司质证称,1、对《协助调查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该调查函未能充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调查。2、对2017年1月16日《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函复》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2016年3月11日该中心调解工作人员廖某某的表述不属实,该中心工作人员没有联系过盈世公司。如果其确实有联系希望***提供相应证据。该复函陈述的事实不能证明盈世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至今盈世公司都没有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质证称,1、对《协助调查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2、确认2017年1月16日的《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函复》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对2016年3月11日的情况补充说明:双方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同步录音录像,调解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表格中签名确认,故才有后来***按照调解协议于3月14日回去盈世公司上班。复函能证明3月14日***回盈世公司上班被拒后再次去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劳动监察部门经过与盈世公司的电话沟通后告诉***,称盈世公司说***旷工4天解雇不作赔偿,在劳动争议来信来访登记表加意见后让***签收去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二审补充调查的情况,足以证实***因与盈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在本案诉前向有关机构投诉,双方曾进行协商,及后盈世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盈世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合法合理。盈世公司上诉虽称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但本院审理期间,盈世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意见,即对盈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盈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苏韵怡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