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1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大石岗村金望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仲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仲春(******),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仲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的27#楼、29#楼、幼儿园、33#楼、39#楼、配电房、名家汇工程的钢筋工劳务中基底面积部分未进行结算,上述基底面积应计算工程量。原审程序违法,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上诉费,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原审法院不应启动二审程序。原审中***申请本案承办法官回避,但未获准许,原审未提前告知更换合议庭成员而当庭更换合议庭成员。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基底劳务工资另行计算,案涉工程的27#楼、29#楼、幼儿园、33#楼、39#楼、配电房、名家汇工程的钢筋工劳务中基底面积部分应全部计算工程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依据33#楼《钢筋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仅支持其部分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已就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系因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向***做了释明。原审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后启动二审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查,原审中***申请本案主审法官回避,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申请回避的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决定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未申请复议。***签名的庭审笔录显示,审判长当庭释明“本案合议庭成员原本由**参加,由于**出差未归,现更换为本院员额法官***”,经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均回答无异议。故***关于原审法院未提前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程序违法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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