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502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大石岗村金望花园2号楼F101室(0564-3639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57153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瑞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卅铺镇桑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34386974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2)皖150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502执2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