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四川锐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3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锐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锐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晖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婧

代理审判员潘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彭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