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总工会大楼。机构代码:15294020-2。

法定代表人:朱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皖六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