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田,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汪梅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中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