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425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邦潮,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汪梅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邦平,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兴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高速财富广场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连合,该公司员工。
被告: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远大港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叶少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兴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及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9元,减半收取1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中生
人民陪审员 毕长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