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寿县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执1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寿县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多保,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的寿县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安徽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22909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7082元及本案执行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3、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案予以额度冻结;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企业信用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注册成立的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六安市广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未实际开展经营,申请人未申请登记股权;于2017年2月8日,向工商登记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安徽省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限制期限为贰年;
4、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登记,开发的房产被多轮查封;在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现场查看,已灭失;
5、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淮南谢家集支行的账户中,分别扣划款项303000元、5400元,收取执行费26300元后,余款282100元兑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下余债权本金、利息及垫付的相关费用等,仍由被执行人负责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