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现住昆明市。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6日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现住官渡区。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紫来福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兴苑路兴隆小区二期一层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昆明紫来福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紫来福广告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付其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