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5民初1996号
原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南潭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少锋,总经理。
原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霍山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前利
审 判 员 金传生
人民陪审员 何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