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姚道龙

人民陪审员  孙谋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