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霍山县衡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姚道龙
人民陪审员 孙谋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