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21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科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绿聚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新伦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