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霍山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5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霍山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木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4305111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霍山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娟
书记员於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