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548号
原告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2019年2月13日,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友生
书记员 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