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22执恢322号
本院在执行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霍邱县元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华勇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