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宣中民四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0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140000元,由原告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00元,被告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审 判 长  陈月银 审 判 员  包 娟 代理审判员  冯忠山
书 记 员  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