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泓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7580号
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350964P。
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893203D。
法定代表人:蒋大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灿
书 记 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