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漳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02民初756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笃后路4号(长运汽车修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XWNJD5A。
经营者:*全臣,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漳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圆顶路4-11号(翰苑颐园西门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Y08J55W。
法定代表人:*石滨。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漳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金晟汽车水箱维修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