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开发区生物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
法定代表人:*家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96.26元,现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96.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