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来安县金丰门窗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336号
申请人:来安县金丰门窗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来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758575631。
法定代表人:赵玉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威尼斯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97365391F。
负责人:陈金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先苗,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担保人:赵玉钟(曾用名赵玉忠),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担保人:肖元玲(曾用名肖元林),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申请人来安县金丰门窗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张先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安县金丰门窗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张先苗名下79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赵玉钟、肖元玲以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楼房产(建筑面积:52.83㎡,证号:皖私产证××号)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金丰门窗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张先苗名下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张先苗名下价值79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玉钟、肖元玲名下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楼房产(证号:皖私产证××号)中价值23700元的部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