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通过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7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