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12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