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办事处港口路六一区?五区综合楼0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9FCT5R。
法定代表人:覃明亮,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生物药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27793562。
法定代表人:叶家和,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2)皖1103执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