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因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先行清偿齐某为等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被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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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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