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107号
申请人:大***都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物流园区港三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永能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兴街60-2号126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永能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都冷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能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永能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