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3执000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1月26日作出(2016)皖0203执2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火龙岗支行、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华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