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79号
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双狮社区虎口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70748843G。
法定代表人:袁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发进,系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5270U。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303民初2069号】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6533230181820210000052)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