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民终48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曦,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龙,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翁岩村。
法定代表人:谭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险峰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工业园区翁岩村。
法定代表人:易亚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贞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阳市房屋征收代办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43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邵贵。
上诉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贵阳险峰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险峰机床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贵阳市房屋征收代办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2501737.06元及利息1144127.75元(按年利率4.9%从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合计3645864.81元;2.驳回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的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由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屋已于2010年底全部竣工并交付,已经达到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一审判决支持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关于不动产证书代办费的诉讼请求,则应视为二建公司已经为购房职工办理了相关证件,二建公司办理产权证书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成就,应全额支付工程尾款2501737.06元,并支付利息。一审判决驳回二建公司关于工程价款的部分诉讼请求错误。二、险峰机床公司与代办公司签订《办理(险峰苑)房屋不动产委托协议》《办理(险峰苑)职工房屋分户不动产证、房改上市证委托协议》未经二建公司同意,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二建公司权益的嫌疑,二建公司对合同价款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二建公司支付代办费缺乏事实依据。
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辩称,一、《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住宅质保金必须是全部办理完毕购房职工的相关证件的前提下才能支付,二建公司对未按约办理权证无异议,因而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二、由于二建公司拒不履行其代办权证义务,造成险峰机床公司出现不稳定因素,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基于维稳,在政府的协调下委托代办公司代办不动产权证,为此支出的费用远不止一审法院认定的1646000元。三、由于二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二建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四、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与代办公司已实际支付代办费,二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与代办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自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2.判令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返还二建公司垫付的人防费636168.87元、拔地订桩费36400元及利息251092.38元(以672568.87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合计923661.25元;3.判令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支付二建公司未付工程款2501737.06元及利息1144127.75元(按年利率4.9%从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合计3645864.8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共同承担。
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二建公司赔偿因其未履行办理(险峰苑)房屋不动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164.6万元(截至2019年10月8日,日后如有产生,保留另案主张权利);2.判令二建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用88108元(截至2019年10月8日,日后如有产生,保留另案主张权利);3.反诉费用由二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5月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贵阳险峰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事宜的批复》(筑国资复【2008】27号文件),同意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成立贵阳险峰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贵阳险峰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为2008年9月9日。
2012年6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组建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筑国资通【2012】80号文件),载明根据相关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贵州永安电机有限公司、贵州鑫汇天力柴油机成套有限公司、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滤清器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基础组建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制改造完成后将名称变更为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将贵州永安电机有限公司、贵州鑫汇天力柴油机成套有限公司、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贵阳朝晖滤清器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100%国有产权无偿划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为1997年3月24日。
2004年11月3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作出贵险总字(2004)第022号文件,载明该公司的花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二建公司中标。
2004年11月9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甲方)与二建公司(乙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载明:甲方在贵阳市花溪区面拥有约380亩土地使用权,经主管部门同意,将其中180亩用于新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156亩土地向社会出让,出让资金用于43亩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全部建房手续、代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代办出让土地的相关手续。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一、签约条件1、本委托代建合同为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是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办理完毕建房的全部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使甲方的购房职工能享受到市房改字(99)24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760元)。乙方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保证在七天内将200万元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双方监控。甲方建筑面积超过两个组团的,待两个组团封顶时,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乙方,甲方建筑面积不超过两个组团时,待一个组团封顶时,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责任的,甲方在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乙方。(组团划分见规划设计方案)。3、甲方首期30%建房款汇入房改部门指定的花溪建行专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办完相关手续,进入开工状态。如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的,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本期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扣罚,累计计算至开工之日止。(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的扣罚总额不超过本期工程总造价的1%)二、项目概況甲方为解决职工住房,拟在自有土地上新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总面积约110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1.5,建筑密度25%,建筑层为6+1,绿化率>40%,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本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甲方根据职工需求分期分批建设,乙方服从甲方的计划安排,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确保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公共设施配套齐全、质优、价廉的花园式生活小区。三、委托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新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相关手续;2、甲方委托乙方组织代办制作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道路、绿化、排污等环境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4、甲方委托乙方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职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5、甲方委托乙方代办156亩土地的出让手续,出让金额及方式另行决定。四、购房价款及付款方式、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购房户,执行贵阳市房改办(99)248号文件,按每平方米760元的价格交纳。2、只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户,按每平方米640元交纳。3、按每平方米640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有存量补贴的可用存量划拨补足到每平方米760元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4、职工购房款在规划方案批准之日起分三次交纳:第一次,按所购住房面积×640元×30%交纳现金;第二次,按所购住房面积×640元×70%交纳。用现金交纳的职工在所购住房组团封顶时15天内交纳;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职工在所购住房组团封顶前30天内,由购房职工提供相关证明,乙方代为办理;第三次,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按所购住房面积×120元交纳。用现金交纳的在所购房屋验收合格后7天内交纳;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由乙方代为办理。5、超过本人住房标准购房的,超过部份的面积单价按房改部门规定执行。五、住房价款包含下列费用1.乙方代甲方办理建房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出让156亩土地所需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挂牌出让费用由甲方承担:2.乙方为交纳每平方米640元购房款的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为交纳每平方米760元购房款的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3、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费用;4、涉及甲方职工搬迁、安置的由甲方负责,旧房拆除由乙方负责;5、本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6、工程质量监理费用;7、工程质量保修金;8、涉及本工程需要交纳的税、费;9、与本工程配套的所需的通水、通电、排污外围设施,乙方负责安装至小区外50m,超过部份由甲、乙双方与政府部门协调解决;10、住宅区内规划修建的配套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11、水、电增容费;12、涉及本工程所需的其它费用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六、建设标准1、住房建设标准:①住房建设为砖混结构;②住房外墙使用彩色优质小面砖(100mm×100mm)装修色彩由甲方审定或按规划执行;③走廊、过道墙面混合砂浆抹光,外罩白磁粉二度;④内墙用混合砂浆抹光,要求表面刷白的,乙方用大白浆刷白;⑤室内地坪用水泥砂浆抹光或毛地坪,由住户自定;⑥铝合金窗,采用贵铝电泳材料;⑦每户主门为防盗门,每樘价格不低于450元标准,房间为木质夹板门;⑧水进户内一户一表,卫生间铺防滑地砖,设蹲便器一个(双卫生间的设蹲便器一个;另一个预留接口,乙方按蹲便器的实际采购价格返还购房职工);(开户费由购房职工承担);⑨电进户内,一户一表,普通照明,一室、一灯,一开关、一插座(五孔插座);(开户费由购后房职工承担);⑩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宽带网线到户(开户费由购房职工承担);煤气管道安装到户,乙方负责委托当地煤气公司完成。(开户费由购房职工承担)。2、小区环境建设标准①总体工程完工之前完成主供水管、主排污管、主电缆线地下敷设;②道路:车行道用砼路面,人行道用彩色行道砖或规格石板舖助;③路灯:沿道路按有关规定间隔设置;④绿化:除住房、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外,按规划进行绿化,用乔木、灌木、草地绿化;(具体按小区规划图执行)⑤生活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畅通,市政排污管网配套时应接入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不配套时,应按市政排污管网规划走向预留50m排污口。七、双方职责甲方职责:1、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建房手续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证明等相关文字材料,协助乙方解决在办理建房手续中遇到的相关问题;2、出具委托乙方代办、代建委托书,所有票据均署名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3、按规定及时组织购房职工交纳购房款,按房改办批复将建房款直接存入花溪区建行专户,协助乙方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4、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户型设计方案;5、推荐具备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6、协助乙方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乙方职责:1、以甲方名义完成建房所需的相关手续,保证甲方购房职工享受市房改办字(99)24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甲方委托的土地出让相关手续;2、向甲方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多种户型设计方案;3、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作负全责;4、在工程竣工移交住房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建房资料、向购房职工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5、从住房综合验收达标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按每平方米640元价格购房的职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向按每平方米760元购房的职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6、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完成甲方委托,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交钥匙工程模式完成住房建设和环境建设工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7、为本项目建立专项财务帐;8、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八、工作进度通报1、自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双方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在办理建房手续期间,乙方应保证每七天至少向甲方通报一次工作进度,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通报,便于甲方及时了解情况。2、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本工程总进度计划报给甲方;工程开工后,乙方应保证每15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工程进度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3、通报方式为书面通报。九、质量、工期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综合验收标准。具体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质量)合同》执行。2、从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每组团住房建设工期为10个月,即从开工之日起305天开始分批交付购房职工使用,最后一个组团或一栋不超过15个月。整体工程计划不超过两年。(如因不可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十、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项规定履行其职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2、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七项规定履行其职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执行。十一、其它……4、本合同的附件有:《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质量)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付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互为补充,均具有法律效力。
同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甲方)与二建公司(乙方)签订以下三份合同:1、《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质量)合同》,约定本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保修内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由乙方负责。2、《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付款)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先施工后付款的要求,即按组团方式支付。每一组团封顶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七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后,协助乙方向房改部门或法定主管部门申拨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按该组团工程量的80%支付。在主体工程全部完成但本工程未全部完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工程总造价的85%。本工程全部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凭验收部门签署的正式文件,经甲方审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报房改部门或法定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提取除质量保修金外的余款。质量保修金的留存金额按工程总价3%的标准执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国家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乙方履行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代建合同》第七条乙方职责第5款,向购房职工交付相关证件的前提下才能支付。在工程开工前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乙方提供证明文件后,甲方同意在30%首付款中先行支付。3、《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保证为甲方按每平方米640元价格购房的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每平方米760元价格购房的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超出部份由乙方承担。二、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实施,乙方同意对本工程前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乙方委托甲方与受补偿方商谈,乙方派人参与,认可后由乙方与受补偿方签订补偿协议,甲方监督执行。三、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户型设计方案。四、根据代建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⑨项,有不需要在所购住房内安装普通照明的,乙方同意将所需原材料发给购房职工,不需要原材料的按原材料实际价格返还给购房职工。五、根据代建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⑧项:卫生间铺防滑地砖。如购房职工需自行铺设卫生间地砖的,乙方同意将防滑地砖材料款返还给购房职工。需要乙方铺设卫生间防滑地砖的,须在本项工程验收后,由乙方负责铺设。六、根据代建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⑦项,每户主门为全板防盗门,每樘防盜门标准不低于450元。不需要乙方安装防盜门的购房职工,乙方同意按每樘450元返还给购房职工。但受返款购房户必须在本项工程验收之前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安装完毕(有损部份乙方负责修复),不得影响乙方工程验收,如因购房职工违反本条协议规定,影响乙方工程验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七、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本工程停工,使组团工程不能按合同如期完成的,乙方无条件撤出工地,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八、乙方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将分摊面积控制在≤13%以内,具体办法待乙方正式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后再议定。
2005年10月28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载明: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花溪区建设局办理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根据建设部门规定,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陆拾叁万陆仟壹佰陆拾捌元捌角柒分(636168.87),需缴纳拨地钉桩费叁万陆仟肆佰元整(36400),两项合计为:陆拾柒万贰仟伍佰陆拾捌元捌角柒分。经贵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险峰实业总公司协商,决定从贵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交付险峰实业总公司的保金中支付。
2015年9月28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作出《会议纪要》载明:我公司花溪经济房建房成本评审由贵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委托贵州舜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该事务所在评审过程中,认为我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为解释、沟通,协调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公司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已几次前往该事务所磋商,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15年9月24日,应该事务所的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谢彩霞、杨荣贵、施工单位负责人付玉林、成本核算员王贵林再次前往该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商谈。现将商谈结果纪要如下:一、结算办法:会议提出两种结算办法,一是包干价加基础超深;二是按实核算。经过商议,同意施工单位按实核算的选择(即每栋住房的建安成本重新按实核算)。二、材料调差按98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室外工程除水电外按实核算。三、施工单位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按实核算的完整资料送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贵阳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建设单位有义务积极支持施工单位做好核算工作,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为建设单位留足对核算资料的审核时间。四、双方补签建安合同,根据舜天事务所的提议,同意采用1997年发布的《建筑工程合同范本》,如无法找到该范本时,重新确定。五、工程延期问题,考虑到工程在建期间存在的客观因素,同意改为拖期完成。六、违约责任的处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仲裁或起诉只能选择一种。七、施工单位务必按本纪要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核算、审核、上报完整资料。如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建设单位有权另行选择核算方式。
2014年3月27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经办人杨荣贵、谢彩霞)与二建公司(经办人傅玉林)签订《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花溪经济适用房工程款对账确认》载明,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花溪经济适用房工程(住宅、商铺、车库、杂物间等)由贵阳二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双方于2014年3月对工程款结算项目、金额进行了对账,现确认如下:一、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应向贵阳二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陆仟贰佰陆拾陆万陆仟零伍拾元捌角壹分(62666050.81元);二、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已向贵阳二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陆仟零壹拾陆万肆仟叁佰壹拾叁元柒角伍分(60164313.75元);三、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未付贵阳二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贰佰伍拾万零壹仟柒佰叁拾柒元零陆分(2501737.06元);四、未付工程款中住宅质保金为:壹佰叁拾伍万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伍分(1351318.85元);五、扣除质保金后应付工程款壹佰壹拾伍万零肆佰壹拾捌元贰角壹分(1150418.21元)。
二建公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06年8月开工,前20栋已于2008年初交付,后8栋于2010年底交付,都是在2010年验收的。
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05年开工,2010年9月份全部交付入住,但因手续没有办齐,导致没有验收完毕。
2017年11月10日,险峰机床公司(甲方)与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办理(险峰苑)房屋不动产委托协议》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办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总建筑面积66318.49平方米职工住宅的不动产手续。二、甲方未完成的消防工程验收由乙方继续完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为甲方代办上述不动产手续过程中房屋土地测绘、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甲方须指定专人与乙方人员对接、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上述不动产总证。五、经甲乙双方协商办理上述不动产总证的代办费(劳务)以1346000元(含税)包干;六、乙方从2017年3月2日进场工作,力争2017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1-28栋不动产总证。乙方办理完毕28幢总证后,甲方付346000元进度款,余款在后续办理分户证时分次支付。
2017年11月27日,险峰机床公司向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办花溪险峰苑1-28栋不动产证费用346000元。
2018年8月30日,险峰机床公司(甲方)与代办公司(乙方)签订《办理(险峰苑)职工房屋分户不动产证、房改上市证委托协议》约定:一、乙方已经于2017年10月为甲方办理完毕花溪险峰苑1至28幢房屋产权大证,现继续承接为甲方办理职工个人房改房不动产权证、上市证等相关手续,由于该片房屋建成已十年左右,时间跨度长,当时政府批准的房改价格已上调,经甲乙双方近9个月竭尽全力的沟通、协调,于2018年8月28日终于得到市房改办的批准,基本按照原价格办理个人权证,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工资、误餐、协调、交通、通讯等费用累计为80万元。二、从2018年9月开始,乙方继续为甲方职工按房改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上市证等,至乙方办理完甲方职工个人房改房不动产权证、上市证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50万元。三、上述二项合计130万元(含税),由于乙方先期要为甲方职工垫付相关部门的办证费用,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30万元,尾款按办证进度分次支付。四、甲方须指定专人与乙方人员对接,并提供办公场所和房改相关资料与乙方人员共同办理职工分户手续。
2018年9月20日,险峰机床公司向贵阳市房屋征收代办所有限公司支付代办花溪险峰苑1-28栋不动产证费用300000元。
2018年11月15日,险峰机床公司(甲方)与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及代办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将甲、乙双方在2017年11月10日签定《办理(险峰苑)房屋不动产委托协议》中的乙方委托内容交由丙方继续履行。二、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原协议条款继续办理(险峰苑)房屋不动产业务。三、乙方和丙方自行交接相关业务手续后,乙方不再参与(险峰苑)房屋不动产事项。四、本补充协议签定后,未尽事宜由甲、丙双方协商解决。
此后,险峰机床公司先后四次向代办公司支付代办花溪险峰苑1-28栋不动产证费用依次为2018年12月26日300000元、2019年1月31日200000元、2019年5月20日200000元、2019年8月30日300000元,四笔共计100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30日,险峰机床公司支出花溪险峰苑1-28栋房屋不动产权证等代办费用总计346000元+300000元+1000000元=1646000元。
审理中,险峰机床公司提交案外人出具的险峰苑房屋维修票据一组,用于证明2014年12月2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产生房屋维修费用共计88108元。经审查,该组票据显示,其中处理房屋漏水费用依次为2015年8月24日5376元、2016年9月22日8126元、2019年1月22日3160元、2019年7月17日10384元,其余费用为处理防护栏、木门等装修工程的。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付款)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2014年3月27日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的《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花溪经济适用房工程款对账确认》载明,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应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2666050.81元,已支付工程款60164313.75元,未付工程款2501737.06元(其中住宅质保金为1351318.85元,扣除质保金后应付工程款1150418.21元),应予确认。二建公司申请评估工程造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贵州险峰实业总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付款)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国家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乙方履行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代建合同》第七条乙方职责第5款向购房职工交付相关证件的前提下才能支付。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险峰机床公司员工代办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其诉请支付住宅质保金1351318.85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扣除该质保金后,剩余工程款1150418.21元,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应予及时支付二建公司。二建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应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对其诉请支付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二建公司诉请判决由险峰机床公司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其与被告的合同约定,不予支持。二建公司与险峰公司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明确约定,住房价款包含办理建房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涉及本工程需要交纳的税和费等,二建公司诉请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支付人防费636168.87元、拔地订桩费36400元及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建公司已于2010年交付房屋给业主使用,但一直未按约代办房屋产权证等并承担办证费用,导致险峰机床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委托第三人代办险峰苑1-28栋不动产权证等,截至2019年8月30日花费代办费用总计1646000元,该款应由二建公司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关于险峰机床公司主张的房屋维修费用,其中2015年8月24日处理房屋漏水费用5376元,应由二建公司承担,但应从前述住宅质保金1351318.85元中扣除,本院不再判决二建公司另行支付;其余维修费用未发生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1150418.21元;二、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代办费用1646000元;三、驳回二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3357元,由二建公司负担32442元,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负担109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07元,由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负担1037元,二建公司负担1937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应向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为多少;二是二建公司是否应支付产权代办费。
关于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应向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为多少的问题
二建公司上诉主张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应向其支付质保金1351318.85元。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合同》第七条乙方职责第5款:“从住房综合验收达标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按每平方米640元价格购房的职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向按每平方米760元购房的职工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市场准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代建(付款)合同》第6条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国家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乙方履行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代建合同》第七条乙方职责第5款,向购房职工交付相关证件的前提下才能支付。”二建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办证义务,其主张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二建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仅支持工程款1150418.2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如前所述,二建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且双方并未就工程款的支付利息予以约定,因而,二建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建公司是否应支付产权代办费的问题
二建公司二审庭审中认可其不具备独立完成办证的能力,但是双方约定权证办理系二建公司的义务。同时,二建公司陈述案涉房屋于2010年底交付完毕。但至今二建公司仍未履行办证义务。《贵州险峰苑职工集资房权证办理信访事项专题会议纪要》证实因购房人权证未办理导致信访维稳。此后,险峰机床公司委托贵阳市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代办公司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为此产生的代办费暂为1646000元。二建公司主张机电公司、险峰机床公司与代办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而,一审判决二建公司需支付代办费164600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43356元,由上诉人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符黎音
审 判 员 程 奕
审 判 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渊
书 记 员 曾凡青